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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業剛上市就被舉報!IPO申報期間隱瞞股權代持,上交所通報批評

    發布日期:2023-08-01 瀏覽量: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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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一期《上交所發行上市審核動態》(2023年第4期)通報2個監管案例。(pdf鏈接點擊閱讀原文)

    案例一,發行人在首發上市申報時未如實說明其所持股份存在對外轉讓、提供擔保等相關利益安排,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作出的承諾與事實明顯不符,在審核問詢及股東信息專項核查過程中,繼續隱瞞相關利益安排事項。發行人上市后,上交所收到關于其上市申請期間隱瞞存在股份代持等事項的舉報信,發行人回復認可舉報信所涉相關協議的真實性,但稱協議系以所持發行人股份為債務提供擔保,實質為借款協議,并非以轉讓或代持股權為目的,股東被通報批評。

    案例二,保薦人項目組在知悉發行人B公司報告期前存在呆滯料虛假銷售等內控缺陷重大事項的情況下,未在保薦工作報告中進行相應記錄,亦未就該事項與質控、內核部門溝通,直至收到舉報信核查函后才進行補充說明。上交所對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簽字人員出具書面警示。



    監管掃描

    一、自律監管實施概況
    2023年6月,本所針對5家IPO申報項目中發行人信息披露質量問題、中介機構執業質量問題出具通報批評1次、書面警示4次、口頭警示3次、工作函5次,涉及3家發行人、3家保薦人、2家會計師事務所、1家律師事務所、1家持有發行人5%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實際控制人、10名保薦代表人、4名簽字會計師、2名簽字律師及1名發行人實際控制人。
    二、監管案例通報


    案例1:持股5%以上股東未如實說明所持股份存在對外轉讓、提供擔保等相關利益安排

    發行人A公司股權結構較為分散,不存在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自然人甲通過2家合伙企業間接持有發行人9.14%的股份。在招股說明書(申報稿)中,自然人甲承諾不存在因直接或間接持有發行人股份而產生糾紛或潛在糾紛的情況,亦不存在為其他方委托持股或信托持股等特殊利益安排。審核問詢階段,本所就自然人甲所持股份是否存在潛在代持情況進行了問詢,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均出具核查意見,認為A公司股份代持情況均已依法解除,不存在糾紛或潛在糾紛。A公司上市后,本所收到關于其上市申請期間隱瞞存在股份代持等事項的舉報信。經保薦人及發行人律師核查認為,自然人甲在A公司首發上市前,未如實告知存在對外轉讓、為債務提供擔保等相關利益安排的股份數為2,018.44萬股,占發行前總股本的比例為2.91%。自然人甲回復認可舉報信所涉相關協議的真實性,但稱協議系以所持發行人股份為債務提供擔保,實質為借款協議,并非以轉讓或代持股權為目的。

    本所對自然人甲及其控制的合伙企業作出通報批評,對發行人、保薦人、律師事務所及相關簽字人員予以口頭警示。

    案例2:未充分核查經銷收入真實性、公允性,未充分核查呆滯料相關內控制度有效性,未完整識別與還原體外代墊成本費用

    其一,保薦人未充分核查經銷收入的真實性、公允性。發行人B公司與第一大經銷商C公司共用同一倉庫及物流供應商,報告期內主要通過轉倉模式運送貨物。此外,發行人B公司向C公司的銷售存在毛利率偏高、終端銷售存在大量第三方回款、銷量逆勢增長等異常情況,發行人實際控制人乙與C公司還存在大額非經營性資金往來。保薦人及發行人會計師在審核問詢回復中未提及上述異常情況,履職盡責不到位。

    其二,保薦人項目組在知悉發行人B公司報告期前存在呆滯料虛假銷售等內控缺陷重大事項的情況下,未在保薦工作報告中進行相應記錄,亦未就該事項與質控、內核部門溝通,直至收到舉報信核查函后才進行補充說明。

    其三,保薦人在知悉實際控制人乙報告期前存在利用個人卡為發行人B公司代墊成本費用的情況下,未對報告期內代墊的成本費用進行完整識別與還原,導致發行人B公司在審期間多次調賬,影響申報報表的準確性。

    本所對發行人及其實際控制人、保薦人、會計師事務所及相關簽字人員出具書面警示。



    現場督導


    一、現場督導概況

    2023年6月,本所對3家項目的保薦業務啟動問題導向現場督導,包括2家主板首發項目,1家科創板再融資項目。

    二、現場督導案例

    某科創板發行人D選取的上市標準為:預計市值不低于30億元,且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報告期內發行人D持續虧損,研發費用支出占營業收入的比例超過30%。發行人D委托E公司開展其產品核心零部件的研發,相關委托研發支出占整體研發費用的比例較高。審核關注到發行人D與E公司的交易存在以下情況:

    報告期初,E公司曾由發行人的實際控制人通過他人代持股份控制,發行人與E公司簽訂了合同金額約1.5億元的委托研發協議,相關交易僅通過發行人管理層內部決策完成,未按照當時適用的公司章程提請董事會和股東會審批,交易中實際控制人隱瞞了E公司實際由其控制的事實。報告期最后一年,發行人通過增資3億元的方式持有E公司約51%的股權,剩余約49%股權仍由發行人實際控制人持有(代持已還原)。同時,E公司僅為發行人提供研發服務,無其他收入。

    基于上述情況,現場督導將保薦人對發行人委托研發支出的核查情況作為督導事項之一,發現保薦人執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委托研發的定價及協議簽署方面。從合同定價來看,委托研發金額遠高于同行業公司披露的獲取同類技術所需投入。從委托研發成果相關權利義務約定來看,研發形成的零部件知識產權歸屬于E公司,且雙方未就委托研發失敗的責任承擔及相關處理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保薦人僅獲取了委托研發合同及審批記錄,未充分核查委托研發協議簽訂前,雙方關于委托研發價格的協商過程及定價依據,也未關注重要委托研發成果不歸屬于發行人、研發失敗責任承擔約定不明的商業合理性。

    二是委托研發的成果交付及款項支付方面。從成果交付來看,根據委托研發合同約定,E公司需向發行人交付設計報告、技術方案、生產工藝流程圖、測試記錄等研發成果,保薦人僅核查了E公司向發行人交付的用于匯報研發進展的PPT材料,未充分關注委托研發成果的交付內容是否與合同約定一致。從知識產權申請來看,E公司及發行人均未就相關研發成果申請專利,保薦人未充分關注委托研發項目結束后長時間內未申請專利的合理性。從款項支付進度來看,發行人在合同簽署后3個月內已對E公司支付超過9,000萬元的合同預付款,付款進度明顯早于合同約定的基于研發里程碑節點的付款進度,保薦人未予以充分關注。

    三是委托研發支出的主要用途方面。基于受托方系實際控制人控制以及委托研發定價、成果交付等方面的異常,現場督導進一步關注委托研發支出資金的主要用途。發行人對E公司的委托研發支出中,E公司的研發領料占比較高,E公司的研發產線于報告期最后一年才完工投產,完工前研發領用的材料均運送至外部實驗室進行設計加工、驗證測試等工作。從委外實驗來看,在E公司研發產線完工后其委外實驗費并未減少,保薦人未能獲取E公司委外實驗合同,未充分核查E公司研發產線與外部實驗室功能、定位的關系。從領料記錄準確性來看,保薦人披露的研發領料金額與督導期間提供的研發領料明細表金額差異較大,保薦人未能提供相關差異原因及調整記錄的核查底稿。從領料去向來看,E公司研發領料去向均為過程損耗及報廢,保薦人未充分核查相關材料耗用金額、報廢數量、廢料處置收入與研發領料的匹配關系。

    針對上述異常情況及現場督導發現的其他重要問題,發行人和保薦人未能提供合理解釋。



    問題解答


    問題1【再融資募投項目相關問題的披露與核查要求】上市公司前次募投項目尚未建設完成、募集資金使用進度緩慢或存在延期等情形,本次募投項目產品與前募產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相關信息披露及核查要求應如何把握?

    答:在前次募投項目建設進度緩慢或存在延期、募集資金使用比例較低的情況下,如上市公司本次募投項目產品與前募產品相似或仍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應當充分論證本次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一是充分說明本次募投項目與前次募投項目、公司現有業務的聯系和差異,本次募投產品與前次募投產品在技術路徑、性能指標、應用領域等方面的比較情況,本次募投項目建設是否具有必要性和緊迫性,是否存在重復建設情形。

    二是充分說明前次募集資金變更投向、使用進度緩慢、募投項目延期的原因及合理性,相關因素是否屬于在申請前次募集資金時可以合理預計,募投項目延期或變更是否履行了法定審議程序,在前募項目未建設完畢的情況下,再次申請進行融資建設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三是明確說明前次募投項目相關承諾的履行情況。對于本次募投項目與前次募投項目相同的,應結合申請前次融資時有關募投項目資金來源的披露情況,充分說明需再次申請融資投向前次募投項目的原因,是否與前次募投項目資金來源等相關信息披露一致,是否存在違反相關承諾的情形。

    四是充分分析產能規劃的合理性和產能消化措施。發行人應列示本次募投項目實施后,公司產能的變化情況,并結合行業競爭格局、市場空間、下游需求變化、在手訂單、客戶開拓、可比公司產能擴張情況,充分說明本次募投項目產能規劃的合理性,本次募投項目效益測算是否已充分考慮前募項目產品投產對公司生產經營的影響,是否存在產能消化風險及公司的應對措施。

    保薦人、申報會計師及發行人律師應當對上述事項進行核查,并對本次融資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發表明確意見。

    問題2【醫療企業開展銷售推廣活動關注問題】對于已實現商業化的藥品及醫療器械公司,在開展銷售推廣活動方面,中介機構應當重點關注哪些問題?

    答:醫療企業銷售費用占營業收入比例往往較高,銷售推廣活動的真實性、合規性頗受市場關注,銷售推廣費往往存在名目復雜、類別多樣、可能用于隱性支出等問題,一直是審核關注的重點。對于已實現商業化的藥品及醫療器械公司(以下簡稱發行人),銷售推廣活動按照承擔主體可分為兩類,一類由第三方承擔銷售推廣職能。傳統經銷模式下經銷商承擔了主要的推廣和渠道維護職責,兩票制之后,部分經銷商轉型成為專業推廣機構,發行人通過專業推廣機構開展銷售推廣活動。另一類主要由發行人自行或部分承擔銷售推廣職能。中介機構對發行人的銷售推廣活動應重點關注以下事項:

    一是各類推廣活動開展的合法合規性。其一,推廣服務商是否具有合法的經營資質,醫藥代表是否按照《醫藥代表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指定備案平臺進行備案;其二,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等是否通過推廣活動進行商業賄賂或變相利益輸送。若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涉嫌商業賄賂被調查或被處罰的,中介機構應核查相關問題的成因、分析影響,并主動報告最新進展及經核查的結論依據。

    二是各類推廣活動所涉各項費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其一,各項推廣活動如學術會議、展會、客戶拜訪、調研咨詢等開展頻次、參會人數、收費標準、人均費用是否合理,推廣服務費率與同行業公司相比是否存在顯著差異;其二,發行人是否嚴格執行支付結算報銷流程,推廣活動中出具及獲取的各類發票、相關原始憑證是否真實、完整、有效;其三,發行人是否存在通過推廣活動代墊成本和費用,或存在資金直接或間接流向客戶后虛增銷售收入的情形。

    三是各類推廣活動相關內控制度的有效性。其一,對于第三方承擔推廣職能的情形,發行人是否制定推廣服務商的選取標準,相關定價機制、考核機制、結算機制、終端銷售管理等制度的設計與執行是否健全有效,第三方與發行人銷售部門的權責劃分是否清晰;其二,對于發行人自身開展推廣活動的情形,發行人對各類推廣活動審批及管理措施是否規范有效,主要銷售人員任職要求、薪資水平、資金流水情況是否合理。

    四是經銷商、推廣服務商同發行人及其關聯方的關聯關系及交易公允性。其一,關注主要經銷商、推廣服務商成立時間,服務的主要內容,與發行人合作歷史,是否僅為發行人服務,銷售規模變化是否異常;其二,關注經銷商或推廣服務商與發行人及其主要關聯方或前員工是否存在關聯關系,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與發行人及其主要關聯方存在異常資金往來、利益輸送等情形。

    保薦人、律師、會計師應當結合以上關注事項,對不同模式下銷售推廣活動開展的合法合規性、費用支出真實性、內控有效性、關聯關系以及交易公允性等進行核查,發表明確意見,并督促發行人在招股說明書中進行充分披露。

    問題3【申報前六個月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時間認定】發行人申報前六個月內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申報前”時間節點如何認定?

    答:發行人申報前六個月內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適用《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7號》規定的“發行人申報前六個月內進行增資擴股”情形。關于“申報前”時間節點的認定,應以發行人在本所發行上市審核業務系統中提交申報文件的時間為準。



    案例分析

    再融資補充流動資金規模合理性的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發行人F的產品在相關市場的滲透率低,長期以來收入規模較小且處于虧損狀態。募投項目之一為營銷推廣類項目,相關軟硬件購置及安裝費主要用于自產設備及外購定制化設備。公司擁有設備的所有權,向客戶提供相關設備及技術培訓,客戶按照使用公司設備的情況向公司支付服務費用;同時,公司通過銷售設備專用耗材獲得耗材收入。下游客戶提供使用場所,以購買技術服務的形式,獲得相關設備的技術使用權。募投項目的客戶及市場開拓進展緩慢,募投項目存在較大不確定性風險。

    發行人G和H均為科創板第五套標準上市的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的創新型醫藥研發公司。申報時,發行人G的募投項目包括研發項目、研發基地建設項目,發行人H的募投項目包括研發項目、營銷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上述企業的非資本性支出占募集資金投資總額均遠高于30%。

    【相關規則】

    根據《證券期貨法律適用意見第18號》,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比例不得超過募集資金總額的30%。該規定亦明確,募集資金用于支付人員工資、貨款、預備費、市場推廣費、鋪底流動資金等非資本性支出的,視為補充流動資金。

    對于具有輕資產、高研發投入特點的企業,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超過上述比例的,應當充分論證其合理性,且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

    【案例解析】

    在募集資金用于補充流動資金的金額認定方面,應結合募投項目的必要性,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將發行人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及銷售推廣的募集資金認定為公司營運資金的變相補充,并綜合判斷補充流動資金規模的合理性。在判斷具有輕資產、高研發特點企業的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債務的募集資金規模合理性方面,應重點論述其是否具有輕資產、高研發的特點,并關注占募集資金比例超過30%的合理性,且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具體分析如下:

    關于發行人F,用于營銷推廣項目的募集資金主要用于公司自有產品的生產成本、配套設施采購,相關產品和配套設施以向客戶提供商品和技術服務的形式確認收入,募集資金實質用于日常生產經營及銷售推廣,是對公司營運資金的變相補充,應當視作補流。因此,經審核問詢,發行人對發行方案進行了扣減,調整后非資本性支出占比不再超過30%。

    關于發行人G,發行人是一家創新驅動型生物制藥公司,募集資金中非資本性支出投向創新藥研發項目。發行人及保薦人結合公司科創屬性、運營模式及研發投入水平等方面,論證了公司具有“輕資產、高研發”的特征;結合募投項目產品及研發進展情況,論證了募投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結合醫藥行業特征、募投項目資金測算及資金缺口情況,論證本次補流資金規模的必要性、合理性。此外,本次募投項目多數資金用于臨床研發項目。公司的資本化政策較一般醫藥企業更為嚴格,假設按照醫藥行業慣例,III期臨床試驗及以后的支出能夠資本化,公司本次募投項目中非資本性支出占比將下降至25%,不超過30%。因此,審核認為其補充流動資金金額符合規則要求。

    關于發行人H,發行人是一家創新型生物制藥研發公司,募集資金投向包括研發項目、營銷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一方面,募投項目中的研發項目具有明確的研發投向,與主營業務相關,有助于企業科技創新。發行人及保薦人結合行業特征、科創屬性、募投項目必要性及緊迫性,充分論證了其具有輕資產高研發特征及補流資金需求超過30%的合理性;并綜合考慮研發項目的不確定性風險、募投項目的實施進度、發行人歷年研發支出投入水平、經營規模等,對該項目融資規模的合理性予以了論證。另一方面,募投項目中的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及補充流動資金需求與研發投入無關且無明確使用方向,不滿足“超過部分原則上應當用于主營業務相關的研發投入”的要求。在審核問詢階段,發行人及保薦人對發行方案進行了調整。調整后,營銷網絡建設項目和補充流動資金不再作為本次募投項目。

    北京公司:海淀區北四環中路229號海泰大廈1118、1120、1127、1129室

    市場調研:010-82885719   投資咨詢:010-82885739    IPO咨詢:13552565382

    上海公司:黃浦區延安東路45號工商聯大廈717室

    市場調研:021-61397134    投資咨詢:021-64023562    IPO咨詢:13611322396

    廣州公司: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30號富力盈通大廈41層    電話:020-84593416  13527831869

    深圳公司:福田區深南大道2008號鳳凰大廈2棟26C1室    電話:18148563314

    其余地域:河北、天津、山東、江蘇、重慶、浙江、陜西、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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